各相关单位及人员: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的工作部署, 2015年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选派工作已于日前正式启动。现将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选派计划
1.选派类别及规模
2015年全国计划选派300人。选派类别包括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
2.选派对象及范围
(1)艺术类专业的优秀在读学生。
(2)重点支持国内发展薄弱,与国际水平有较大差距的艺术类专业或交叉空白学科。
3.留学单位及途径
(1)留学人员应派往艺术教育发达国家的知名院校或机构。
(2)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可通过学校的国外合作渠道或个人联系国外留学单位派出;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主要通过国内导师已有的国际合作渠道赴国外学习;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主要通过学校与国外学校/机构的合作渠道派出。
4.资助内容及时间
(1)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往返国际旅费、在外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对部分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可提供学费资助。
(2)留学资助期限: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36-48个月;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6-24个月。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12-24个月;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3-12个月。
二、申请条件
1.基本条件
符合《2015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规定的申请人基本条件(请登录国家留学网http://www.csc.edu.cn查阅)。 外语水平符合条件(附件1)。
2.类别要求
(1)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应为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在读硕士生或博士一年级学生,年龄不超过35岁;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或硕博连读(仅针对应届本科毕业生)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2)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应为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岁;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及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3)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硕士学位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4)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应为全日制优秀在读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及中外双方联合制定的学习计划,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5)申请学费资助者:应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并在各方面表现突出;核心课程优秀;拟留学单位、专业应为世界一流。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国外导师应具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水平,系所从事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力。
三、选拔办法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1. 网上报名与申请:2015年3月20日-4月5日,申请人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按照《2015年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申请材料说明》(附件2)准备申请材料(电子版与纸质版)并提交研究生院审核与留存。
2.材料审核与上报:相关单位组织专家审核,填写单位推荐意见表,研究生院负责在系统中输入推荐意见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相关电子材料(如:校内评审专家意见表和国内导师推荐信等)。4月12日前,学校将书面公函、推荐人选名单提交国家留学基金委。
3.国家评审与录取:2015年5月,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评审及录取。对申请学费资助人员将另行组织面试。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查询录取结果。录取通知将发放至学校。
四、派出与管理
1.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保留至2016年5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2.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留学人员派出前须在国内签订并公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交存保证金、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按相关要求办理派出手续。
3.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4.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推选单位及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学成后应履行回国服务义务。
5.国家留学基金委对攻读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的学业进展进行年度审核。审核范围为正在国外学习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享受外方资助学费和生活费及政府互换奖学金的博士生暂不纳入年度审核范围),审核形式为网上在线审核。审核对象及其国外导师分别在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上传报告表及导师评价意见,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审核。通过审核的博士研究生,继续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未通过审核的博士研究生,将停发奖学金,终止国家公派留学资格。
联合培养博士生每学期末须提交经国外导师签字认可的学习报告至国内学校及国内导师,同时报有关驻外使(领)馆。
6.本项目录取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再次出国留学攻读博士学位者,应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备案,回国服务期顺延;以上人员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攻读更高层次学位或进行联合培养时,亦不受回国后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限制。
7.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 “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五、其他说明
1.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对于加快我校研究生教育国际化进程、提高艺术类研究生培养质量、扩大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积极做好研究生导师和优秀学生的宣传动员工作,择优推荐。
2.有关本项目的通知及其他材料说明等,可登录国家留学基金委主页(http://www.csc.edu.cn),查看“出国留学-申报指南及综合项目专栏-2015年留学项目专栏-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专栏”。
3.联系方式:联系电话:67866916
电子邮箱:yjspy@mail.ccnu.edu.cn
办公地址:研究生院312室
附件1:外语水平要求
附件2:2015年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申请材料说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