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华师行字〔2014〕47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17-2018学年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其中,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生不区分在职与非在职均可获得国家助学金。
二、标准和条件
1.符合资助条件的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8000元(1800元/月),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600元/月)。
2.硕博连读学生,在注册成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标准发放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标准发放助学金。
3.国家助学金发放须以报到注册与档案到校为基本条件。对于录取类别为“非定向”,但档案未转入我校的研究生不予发放国家助学金。
4.研究生在学制期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三、发放与管理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年按照10个月发放,2月和8月不发放。学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银行账户中。每月5日前(每学年第1学期9月25日前)培养单位通过“奖学金申报系统”上传当月国家助学金名单后,须从系统中打印国家助学金名单,然后由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学生事务大厅二楼财务处窗口刘良波老师,办公电话3553。财务处于当月15日前将国家助学金发放至研究生本人账户,遇节假日顺延。“奖学金申报系统”技术支持黎志涛老师,办公电话6859。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201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