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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

    作者: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发布时间:2017-05-04 点击数:


     

    校内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为进一步支持博士研究生潜心科研,调动青年高端人才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7]5号)的相关要求,经广泛调研、认真研究,并于2017年第4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我校决定自2017年3月起,提高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博士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国家专项计划按原规定执行)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从每生每年15000元(1500元/月,每年按10个月发放)提升至18000元(1800/月,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目前,由于2017年3月和4月研究生的国家助学金已发放,我校将从5月开始执行新的助学金标准,并于5月补足每生300/月的前两个月的国家助学金差额,即2017年5月发放2400元/生,6月(含)以后每月发放1800元/生。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广泛宣传,及时将学校提高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情况告知相关研究生。  

      特此通知。

     

      未尽事宜,请与研究生工作部联系,联系电话:67867049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2017年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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