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nque Terre

    热门推荐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正文

    关于2016-2017学年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及学业奖学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作者:研究生院 发布时间:2016-09-07 点击数: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关于印发<华中师范大学奖助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华师行字[2014]140号)以及《关于印发<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试行)>等奖助文件的通知》(华师行字〔201447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16-2017学年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学业奖学金评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

    (一)发放对象

    所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定向培养研究生除外),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生不区分在职与非在职均可获得国家助学金。

    (二)标准和条件

    1.符合资助条件的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2.硕博连读学生,在注册成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标准发放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标准发放助学金。

    3.国家助学金发放须以报到注册与档案到校为基本条件。对于录取类别为“非定向”,但档案未转入我校的研究生不能发放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

    4.研究生在学制期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三)发放与管理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年按照10个月发放,2月和8月不发放。学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银行账户中。每月5日前(每学年第1学期925日前)培养单位通过“奖学金申报系统”上传当月生活补助费名单后,须从系统中打印生活补助费名单由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学生事务大厅二楼财务处窗口刘良波老师,办公电话3553。财务处于当月15日前将国家助学金发放至研究生本人账户,遇节假日顺延。“奖学金申报系统”技术支持黎志涛老师,办公电话6859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及发放工作

    (一)发放对象

    201420152016级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定向培养研究生除外),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对于录取类别为“非定向”,但档案未转入我校的研究生不能申报学业奖学金。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生不区分在职与非在职均可获得学业奖学金。                  

    (二)发放标准

    学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次,具体指标比例和奖励标准如下:

     

    类别
    等级
    奖励标准 比例
    博士生
    一等 1.5万元
    10%
    二等 1.2万元
    20%
    三等
    1万元
    70%
    硕士生
    一等 1.2万元
    20%
    二等 0.8万元
    40%
    三等 0.4万元
    40%

    (三)评定和管理

    1.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奖学金评审工作,裁决对评审结果的申诉。评审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工作部。各培养单位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单位主要领导任主要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规则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上一学年研究生的综合表现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各培养单位须在学校文件框架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评比办法,对研究生进行公布之后进行评定。新入学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在入学考试的复试工作中进行,各培养单位根据新生入学考试成绩、复试成绩和科研潜力、综合素质等确定获奖人员名单。

    3.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各年级学业奖获奖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4.各培养单位930前将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附件123456)报送至研究生工作部,电子版发送至ccnuygb@163.com,签章后的纸质版交至研究生院311办公室。经学校公示后,研工部将通过财务部门一次性将学业奖学金发放到获奖学生银行账户。

       5.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恢复入学的第一学年按录取当年实际情况享受学业奖学金等级,不占用所在培养单位当年学业奖学金指标。研究生申请延期答辩的,在延长学习期间不予评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附件1:学院2016级硕士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汇总表.xls

    附件2:学院2016级博士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汇总表.xls

    附件3:学院2015级硕士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汇总表.xls

    附件4:学院2015级博士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汇总表.xls

    附件5:学院2014级硕士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汇总表.xls

    附件6:学院2014级博士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汇总表.xls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201697

    上一条:关于评选2016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通知

    下一条:我校研究生在第二届全国教育硕士学科教学(历史)专业教学技能大赛中获佳绩

    版权所有: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今日访问:
    累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