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全面推进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完善奖助政策体系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奖助政策的综合政策效果,按照学校两级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相关要求,请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于近期开展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办法实施细则的修订和报备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内容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及单项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以及各单位自设的其他奖助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二、工作要求
1.各单位须在国家及学校系列文件及办法规定的框架下,根据《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试行)》(华师行字〔2014〕140号)以及《关于印发<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试行)>等奖助文件的通知》(华师行字〔2014〕47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单位奖助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2.研究生奖助政策的改革作为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本单位其他改革措施有机结合、协调统一,制度设计体现整体性与协调性,发挥奖助体系的综合政策效果。培养单位应面向所有研究生提前公布本单位拟实施的奖助学金评审办法。
3.各单位要在全面总结和梳理以往奖助工作的基础上,充分调研,因地制宜,兼顾不同学科、专业以及不同学生类型的特点,细化评审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指标体系。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硕士生强调综合素质培养为主、科研创新为辅,博士生强调科研创新为主、综合素质为辅。制度的拟定具有前瞻性,保证政策执行的稳定性与连贯性。
4.按照国家奖助有关文件规定,基层培养单位应成立研究生奖助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奖助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各单位奖助学金评审组织机构设置、评审细则制定以及评选操作过程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意见,并吸纳相关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以及评选过程。
三、时间安排
请各单位于5月30日前将修订以后的办法报送研工部。纸质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至研究生院309办公室,电子材料发送至邮箱ccnuygb@163.com。研工部将对各单位报备的奖助实施办法进行审核并汇编成册。
联系电话:67861491。
研究生工作部
2015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