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
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校2011年毕业研究生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第二批代偿申请材料报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材料
1、研究生本人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
2、就业协议书复印件(两份);
3、研究生本人签字确认的有关证明材料(如需要);
4、研究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研究生本人学费卡复印件(中国银行);
6、研究生本人长期有效联系方式。
2011届毕业生有两次报送代偿材料机会,第一批报送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10日,对暂不能落实工作岗位以及实际工作地点尚不明确的应届毕业生,本次无需报送代偿材料,留待到2011年11月30日前第二批报送;对存在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请填写“二次就业分配证明”或出具能够证明从事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申请代偿学生应主动向学校提供或补齐相关申请及证明材料,对于材料不齐全者,学校将直接取消其代偿资格。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基层单位
基层单位包含两类: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等可以纳入代偿申请范围。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考虑到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及流动作业性强等特点,工作现场可以适度放宽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包含县政府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市辖区及所辖街道(社区)的,暂不纳入代偿申请范围。
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可以报送。
(二)代偿标准、年限及方式
1、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不含住宿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
2、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3、国家对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33%、33%和34%,3年代偿完毕。
4、代偿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应按毕业时与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按期如约还款,以免产生违约。在确定获得代偿资格后,学校将直接用拨付款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多余金额将打入学生学费卡。
5、学费补偿金额将直接打入学生学费卡。
三、报送方式及时间
(一)报送方式
纸质申请材料请直接交至研究生院309办公室。如果邮寄请直接将材料特快专递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52号,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邮编:430079;联系人:康薇;联系电话、:027-67861491。
(二)报送时间
第二批报送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是2011年11月30日。
注意:
本通知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附件:1、
二次分配就业证明.doc
2、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doc
研究生院
201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