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及人员: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的工作部署, 2015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工作已于日前正式启动。现将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选派计划
1.选派类别及规模
(1)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全国拟资助3000人。
(2)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2015年我校签约名额为25人。
2.留学期限
(1)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以拟留学院校或单位学制为准。资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
(2)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留学期限、资助期限为6-24个月。
3.留学单位及途径
(1)留学人员应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留学院校不包括我国港、澳、台地区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
(2)申请人可自行联系国外留学单位派出;亦可利用学校和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协议派出。重点支持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通过国内外导师间已有的科研合作项目/协议赴国外学习。
4.资助内容
(1)国家留学基金为留学人员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生活费,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国家留学基金对在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专业和部分国家急需学科、专业(附件1)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可提供学费资助。具体按照《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学费资助办法(试行)》执行。
二、申请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有中国国籍,且为我校优秀在校学生,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以申请截止时间为准);
(3)身心健康;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发展潜力,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
(4)外语水平符合条件(附件2);
(5)满足所申请奖学金项目协议要求的其他条件。
2.类别及要求
(1)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优秀在读硕士生(包括应届硕士毕业生)、在读博士一年级学生、应届本科毕业生。在读硕士生、博士生应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达到校内免试直升研究生水平。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或硕博连读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
(2)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委托培养和定向生除外)。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及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
(3)申请学费资助者:应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并在各方面表现突出;核心课程应在优良以上;(拟)留学单位应为世界一流;国外导师应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水平,系所从事学科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力。
选派范围不包括:已获得博士学位人员;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违约人员;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的人员;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
三、申请及选拔程序
遴选、推荐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
1.材料准备与提交:2015年3月6日之前,申请人自行联系留学单位。按留学基金委所列的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附件3)准备材料。联合培养博士生申请者向研究生院提交《国内导师推荐信》、《申请者研修计划书》(附件4)和《申请者主要学术成果及摘要介绍》(附件5)。材料需提交电子版和盖章签字的纸质版。
2.学校评审与推荐:2015年3月7日至3月19日,研究生院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要求,组织校内专家(5-7人),对联合培养博士生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校内评审,填写《校内专家评审意见表》,产生华中师范大学“2015年国家公派联合培养博士生”拟推荐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联合培养博士生的推荐人选。
3.网上报名与审核:2015年3月20日至25日,学校推荐的联合培养博士生申请者和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扫描上传相关材料,并将报名所用的电子材料提交至研究生院。3月26日至4月5日,研究生院将信息平台自动生成的《单位推荐意见表》等材料下载后交相关学院审核并填写推荐意见。研究生院负责将学院推荐意见输入报名系统,并对申请者的网上报名信息和电子材料进行最后审核。
4.材料上报与留存:2015年4月12日前,学校将书面公函及推荐人选名单上报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电子材料(如:国内导师推荐信和校内专家评审意见表等)。申请人需将一套完整书面材料提交研究生院留存3年。
5.国家评审与录取:2015年5月,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评审及录取。对申请学费资助人员将另行组织面试。通过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公布录取结果。录取通知及录取材料由学校转发。2015年6月起,被录取人员陆续派出。
四、派出与管理
1.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至2016年3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未经批准擅自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2.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具体按照现行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执行。
3.留学人员派出前须在国内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和办理《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或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办理派出手续。
4.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5.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学校及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学成后应履行回国服务义务。
6.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五、其他说明
1.实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对于加快我校研究生教育国际化进程、提高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扩大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各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积极做好研究生导师和优秀学生的宣传动员工作,择优推荐。
2.校内专家评审着重考查留学院校和专业的排名、国外导师的学术声望、研修计划的可行性(见附件4)、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及综合素质(见附件5)、国内导师和国外高水平大学的合作基础等因素。
3.联合培养博士生申请需提供《国内导师推荐信》,国内导师推荐信将是后续专家评审的重要参考。主要内容包括:对申请人推荐意见;重点对申请人出国学习目标要求、国内导师或申请人与国外导师的合作情况及对国外院校、导师的评价等。
4.国家留学基金委对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业进展进行年度审核。审核范围为正在国外学习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享受外方资助学费和生活费及政府互换奖学金的博士生暂不纳入年度审核范围),审核形式为网上在线审核。审核对象及其国外导师分别在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上传报告表及导师评价意见,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审核。通过审核的,继续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未通过审核的,将停发奖学金,终止国家公派留学资格。
联合培养博士生每学期末须提交经国外导师签字认可的学习报告至国内学校、国内导师和有关驻外使(领)馆。国家留学基金委将进行抽查。
5.有关本项目的通知及其他材料说明等,可登录国家留学基金委主页(http://www.csc.edu.cn),查看“出国留学-申报指南及综合项目专栏- 2015年留学项目专栏-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专栏”。
6.联系方式:联系电话:67866916
电子邮箱:yjspy@mail.ccnu.edu.cn
办公地址:研究生院312室
附件1:可提供学费资助的学科、专业
附件2:外语水平要求
附件3:2015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说明
附件4:申请者研修计划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用)
附件5:申请者主要学术成果及摘要介绍(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用)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