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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18年下半年博士毕业(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yjspy 发布时间:2018-09-20 点击数: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2018年下半年博士生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即将开始,根据《华中师范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暂行规定》(附件1,后面简称“规定”),拟申请毕业的博士研究生在学位论文送审答辩之前,需进行资格审查,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格审查需提交的材料

    1.拟送审的博士学位论文(电子版)。

    2.《华中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毕业(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表》(附件2,后面简称 “资格审查表”)。

    3.申请博士学位要求发表的资格论文或成果原件(SCI 、EI论文需开具检索报告)。

    二、资格审查程序

    1.表格填报。修满学位课程和学分、并完成学位论文的博士生,在研院网站下载资格审查表,并根据《规定》要求完成填报。

    2.指导教师审核。指导教师审阅学位论文,并就《资格审查表》中所列成果与学位论文的相关性、级别等进行审核。

    3.研究生秘书老师审核。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博士生将上述三项审查材料提交所在培养单位的研究生秘书老师。研究生秘书老师根据培养计划审核其博士学位课程和学分完成情况,依据《规定》审核其成果发表情况。

    4.学院审批。学院负责人根据研究生秘书老师的审核情况,对答辩申请进行审批。经学院审批后,研究生教学秘书留存一份复印件。

    5.研究生院审核处理:完成答辩资格审核后,博士生本人携带《资格审查表》原件或由单位集中报送,到研究生院313室进行系统相关处理,进入送审、答辩等学位管理环节。

    三、资格审查工作要求

    1.各培养单位认定的1+X成果需在研究生院培养处备案。对于未备案的学科专业,《规定》要求的学术成果X默认为1篇CSSCI源正刊或1篇EI期刊。

    2.各培养单位应及时告知博士生毕业相关论文发表要求,敦促导师切实加强对博士生的培养和指导,认真审核学术成果。

    3.博士生填报成果时,只需填报所在学院学科要求的成果。填报的成果数满足《规定》要求的1+X即可。

    4.各单位应按照《规定》执行审批,对于成果发表周期较长的少数学科专业,可结合实际,予以先行送审,并在学院审批中给出明确意见。但是最终毕业证书必须凭公开、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或成果)原件领取。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该工作,保证各项内容的完整性与准确性。

    联系电话:67866916

    联系地址:研究生院培养处313办公室

    特此通知。

     附件1:华中师范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暂行规定.pdf

     附件2:华中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毕业(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表.doc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2018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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