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关于印发< 华中师范大学奖助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华师行字[2014]140号)精神,现将2014-2015学年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发放以及学费标准报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
(一)发放对象
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标准和条件
1.符合资助条件的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2.硕博连读学生,在注册成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标准发放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标准发放助学金。
3.研究生在学制期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三)发放与管理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年按照10个月发放, 2月和8月不发放。学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银行账户中。每月5日前(每学年第1学期9月25日前)培养单位通过“奖学金申报系统”上传当月生活补助费名单后,须从系统中打印生活补助费名单由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学生事务大厅二楼财务处窗口刘良波老师,办公电话3553。财务处于当月15日前将国家助学金发放至研究生本人账户,遇节假日顺延。“奖学金申报系统”技术支持黎志涛老师,办公电话6859。
二、2014年入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发放
(一)发放对象
2014年入学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国家专项计划研究生按相关政策执行。2014年9月以前入学的各年级研究生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发放标准
学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次,具体指标比例和奖励标准如下: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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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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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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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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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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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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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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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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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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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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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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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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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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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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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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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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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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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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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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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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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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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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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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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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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定和管理
1.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奖学金评审工作,裁决对评审结果的申诉。评审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工作部。各培养单位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单位主要领导任主要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规则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2.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上一学年研究生的综合表现评定,实行动态管理,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评比办法。新入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在入学考试的复试工作中进行。各培养单位根据新生入学考试成绩、复试成绩和科研潜力、综合素质等确定获奖人员名单。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3.各培养单位于每年9月24日前将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报送至研究生工作部,经学校公示后,各单位于10月10日前将发放名单上传至“奖学金申报系统”,前从系统中打印发放名单由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学生事务大厅二楼财务处窗口刘良波老师。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将通过财务部门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银行账户。
4.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恢复入学的第一学年按录取当年实际情况享受学业奖学金等级,不占用所在培养单位当年学业奖学金指标。研究生申请延期答辩的,在延长学习期间不予评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三、2012、2013级研究生学费标准报送
1.实行老生学费标准滚动评定的单位:学费标准滚动评定结果须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评定结果报送:请下载附件《**学院**级研究生2014-2015学年学费标准表》,电子版发送至邮箱843480252@qq.com,纸质表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连同交财务处(行政楼233办公室)郝老师,联系电话7470。报送时间:10月15日前。报表有关要求见表格中范本示例。
2.不实行学费标准滚动评定的单位无需报送学费标准。
附件:**学院**级研究生2014-2015学年学费标准表
研究生工作部
2014年9月24日